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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校党办字〔2021〕38号关于印发《湖南工程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8日

 

中共湖南工程学院委员会文件

校党办字〔2021〕38

 

关于印发《湖南工程学院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部),校直各单位:

《湖南工程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已经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工程学院委员会

                           20211122


湖南工程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规范湖南工程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深化高校学生社团的第二课堂学习与育人功能,积极促进高校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印发的《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和湖南工程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湖南工程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指导下,校直各单位支持下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团体。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文化活动类、体育活动类、创新创业类、自律互助类、志愿公益类及其他类等;

第二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一节

第三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20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均具有正式学籍,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至少1名社团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须是学校内机构;指导教师须是校内的正式员工;

(四)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注销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四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向校社团部提交以下文件:

(一)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

(二)学生社团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学生证复印件;

(五)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

(六)指导教师确认书;

第五条  校社团部在收到本办法第条所列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一周内,对成立社团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不通过的,应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六条  初审通过后,学生社团发起人向拟指导单位递交《湖南工程学院新成立学生社团注册档案表》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章程草案等申请材料,拟指导单位考察后签署意见。校社团部将在一周内组织社团成立答辩会,校团委综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批。不通过的,应向发起人书面回复,并且本学期内不准再次申请;

第七条  经校团委审查合格批准成立的试运行社团,由社团发起人填写《湖南工程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表》,并报送至校团委登记注册,方可宣布成立;

第八条 试运行期间,社团可以如正式成立的社团一样常规运作和开展活动,由校社团部下属各部门和社团指导单位对社团进行日常活动的考评,对特色活动予以评估,并有资格参加校社团部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第九条 试运行期满半年的社团参加本年度的年度考评,接受校社团部对社团活动开展和内部建设的最终审查认定,通过认定的社团即可转正;

第十条  新成立社团自纳新后两周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大会应邀请指导单位、社团指导教师和校社团部相关负责人参加,并于会后向校社团部申请正式注册

第二节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将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五)在同一学校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

 (六)涉及宗教文化;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三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地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三节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校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一)未完成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成员大会决定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终止的;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注销:

(一)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向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含社团状况、注销原因等);

(二)经指导单位以及指导教师同意后,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填写《湖南工程学院学生社团注销表》,递交至校社团部,由校社团部审核该学生社团的财务状况。审计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活动;

(三)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召开全体会员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校社团部负责会议过程的监督。如同意注销的会员人数超过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校社团部将注销材料(注销表、申请书、会议记录)报校团委审批,审批通过后注销有效;如同意注销的会员人数未超过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则由指导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处理(如限期整改、更换学生社团负责人等);

(四)学生社团的强制注销(出现以下所列情形之一的社团,校社团部有权予以强制注销,校社团部保留对校、院两级所有学生社团的强制注销的权力)

1. 社团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现象并经校社团部查明属实;

2. 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且管理机构未及时予以有效制止;

3. 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并经校社团部查明属实;

4. 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经提醒后仍未注册;

5. 社团连续两个月未进行活动;

6. 利用社团身份从事未经校社团部或社团指导单位批准的商业活动行为;

7. 社团活动违反本办法且不听从校社团部或社团指导单位管理;

8. 其他情节恶劣的,经校社团部裁定后予以强制注销;

9. 连续两年招新之后新会员不足10人;

10. 月评比中连续数月表现不合格且整改无效,将予以注销;

11. 校级社团年终需参与十佳社团评比否则强制注销;

12. 在社团年终评比结果为整改社团的,经整顿后无效的强制注销;

13. 该学生社团属于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  

第三章  组织建设

第一节 社团成员大会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报校团委审核、备案。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十八条 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的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节 业务指导单位

第二十条 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

第三节 指导教师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政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四节 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在学生工作部门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校团委备案。统一发文聘任,并颁发聘书,聘期为一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理事长)、团支书和财务负责人,学生社团第一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社团负责人和骨干成员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外籍及港澳台学生担任社团负责人须到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受到校规校纪处分;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三)因其它原因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五节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为充分保障学生社团会员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参与权、发展权、监督权、选举和被选举权、表决权、投诉权和申诉权,所有学生社团会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社团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七条 会员义务必须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制定的政策;

(二)遵守校纪校规和本社团章程,维护学校、校社团部、社团合法权益及声誉;

(三)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参加需及时向社团负责人请假;

(四)积极配合社团的工作,执行校社团部及社团的决议;

(五)按时进行登记注册;

(六)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或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会员的利益;

第四章 社团活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应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成员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必须向校社团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校团委审核后方可举行:

(一)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活动以及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联合举办的活动;

(二)有外籍教师或留学生参加或有其他外国人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

(三)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

(四)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

(五)以社团名义在校外场所开展的活动;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在开展大型活动时,应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提交活动策划书(一式三份)、《湖南工程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申报审批表》等材料,院属学生社团提交至院团总支并获审批,校属社团提交至校社团部并报校团委审批。活动策划应包括活动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范围及经费预算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限定在课外业余时间进行,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正常的上课时间,不得与校、院、团等组织的统一性活动发生冲突;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赞助;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校团委、指导部门、相关业务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事先经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或指导教师同意后,由指导单位和校团委批准,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业务指导单位或指导教师负责刊物出版审查及专业指导。禁止非法组织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建立主页或在互联网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均应符合学校校园网络管理有关规定,所有内容须经指导单位审核同意,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后方可传载;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悬挂横幅,须经指导单位和校团委审核同意,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若需摆点则须到校保卫处备案;

第五章 社团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社团所有财产属社团成员共有,必须用于服务会员,发展社团;

第三十八条 校社团部负责全校社团的财务监督管理,具体由财务管理中心进行日常监督,由校团委负责抽查;

第三十九条 社团禁止收取会费。社团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指导单位经费以及学校社团专项经费;学校社团专项经费按每学期开展活动申报及立项,按照活动评级(重点活动、大型活动、普通活动)进行拨付,社团需在经费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严格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的财务应由该学生社团第一负责人之外的专人专门管理,使用经费时,须经使用人,第一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支出。且一人不得拥有上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身份;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经费管理应做到收支记账,账目清楚,并保留原始凭证。社团财务要透明化,收支情况每月至少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布一次,自觉接受社团成员监督。社团成员可对自己认为不合理的财务收支情况提出质疑,学生社团财务负责人需要在三天之内予以答复。校社团部将定期进行账目审计。对于学生社团账目不清者,校社团部将责令其进行财务整顿,对于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社团整顿期间须停止一切其他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在换届后一周内向校社团部上报下一届财务管理人员的更换名单。在与下一届财务负责人交接账本时,应在账本上做好记录注明转交时间、原因以及社团剩余财务,转交时要有原任和新任财务管理人员的签名确认;

第四十四条 社团注销前,由校社团部和社团财务部牵头对社团的财务进行彻底清查,在指导单位及校社团部的指导下,经社团2/3会员同意后,落实合理的社团剩余财产处理方案,并认真填写《湖南工程学院学生社团注销财务清算表》。其处理细则如下:

(一)固定资产经全体会员大会表决是否同意将其变卖。若同意变卖,则换算成流动资金按如上方法处理;若不同意变卖,则交予指导单位代为管理;

(二)社团清算结束,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校社团部财务管理中心审核,经批准后,清算表交至校社团部财务管理中心存档;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五条  湖南工程学院学生社团考评实行月评、年度总评的考评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月评制度:

(一)作为湖南工程学院社团年度“社团考评”依据,与社团的年度总评制度息息相关,旨在为更好的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生活中的积极作用,提高社团活动水平,引导各学生社团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二)评分方法:由校社团部下属的社团管理中心、大型活动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宣传联络中心以及社团指导单位共同执行,多角度测评,全面真实的反映社团状况;

(三)等级评定:制定“新社团评分细则”,每一个月为一个周期评定一次,依据标准将社团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每月选出社团前10名进行全校公示;

(四)奖惩措施:一、二级社团,将从活动经费、场地保障、纳新宣传保障等各方面予以支持,评分最末者进行整改;

(五)月评每一周期评定将计入年终总评;

第四十七条 总评制度

(一)总评制度作为湖南工程学院社团“年终总评”依据,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合理”的原则,测评的标准、程序以及结果全部公开,接受学生社团及广大师生的监督

(二)评定方法:由校社团部下属的社团管理中心、大型活动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宣传联络中心以及社团指导单位共同执行,多角度测评,全面真实的反映社团状况;

(三)评分规则:年终总评根据新社团评分细则累计实施,“新社团评分细则”每一周期所占年终总评分数的25%,四周期共占年终总评的100%

第七章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湖南工程学院学生社团部;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审核:刘琤 涂璐 陈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