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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校党办字〔2021〕37号关于印发《湖南工程学院学生会章程》的通知
来源: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7日

 

中共湖南工程学院委员会文件

校党办字202137

  

关于印发《湖南工程学院学生会章程》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校直各单位:

湖南工程学院学生会章程》已经学校党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工程学院委员会

                              20211122

 


湖南工程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章程》《湖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制定。

第二条 湖南工程学院学生会是在校党委和省学联的领导下,在校团委具体指导下的全校性学生群众性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青年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为:

(一)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二)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加强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听取、收集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三)根据学生特点和学生需求,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学术、科技、公益、文化交流等各类活动,营造积极向上、品味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四)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优化学习、生活环境;

(五)发展与兄弟院校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友好关系,树立本校学生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六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七条 本会聘请校团委专职干部任学生会秘书长,代表校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二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具有湖南工程学院学籍的全日制中国在校本科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实施监督的权利;

(三)会员享有参加本会各种活动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支持本会工作,执行本会的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各级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一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湖南工程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第十二条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须每年召开1次,院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需覆盖各个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性代表一般不少于25%。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要体现广泛性。

代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湖南工程学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上进,作风务实,乐于奉献

(四)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具备一定履职能力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过全体应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表决须以全体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审议和批准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四)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学生会委员会

第十五条 湖南工程学院学生会委员会是湖南工程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向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向学生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委员会任期一年,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任期相应改变。

第十七条 学生会委员会通过决议实行民主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会委员会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学生会委员会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工能。

第十九条 学生会委员会的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监督学生会章程实施;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五)选举湖南省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会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节 学生会组织主席团

第二十条 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是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对学生会委员会负责,并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候选人由院团组织推荐,经院党组织同意,由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团须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选举结果需向大会公告,并经学校党委批准,报湖南省学联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探索实行轮值制度,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成员不超过5人,聘任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学生会职能部门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一般不超过6个。主席团联席会议由执行主席召开,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行使以下职权:

  1.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落实常设机构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决定聘任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四)批准任免学生会组织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五)对外代表湖南工程学院全体学生和湖南工程学院学生会;

    (六)协调各学院学生会的工作,定期召开各学院学生会主席联席会议等。

    第四节 学院学生会

    第二十四条 院学生会组织属于校级学生会组织的基层组织,接受所在院党组织领导和所在院团组织、校级学生会组织指导。学院学生会对所在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所在学院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原则上需每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学院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必须提前15个工作日报所在学院党组织批准,并报校学生会备案。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及部门成员名单在选举产生后报校学生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院学生会的职责:

    (一)负责本学院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二)完成校学生会布置的工作和任务;

    (三)通过民主程序,推选本单位的学代会代表和学生会委员会委员

    (四行使学生代表大会和校学生会授予的其职权。

    第二十七条 学院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外代表所在学院全体学生;

    (二)领导学院学生会各部门和全体学生开展各种活动

    (三)召集和主持所在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学院学生会可根据本章程精神及本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学院学生会的章程和工作制度。

    第四章 学生会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须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应为理想信念坚定、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学业优良、作风务实的学生。

    第三十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除一年级新生外的本科生,近一个学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要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遴选,由院团组织推荐,经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审核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应该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关于学联学生会工作人员改进作风服务同学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会干部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拥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树立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严格要求自己,充分发挥模范先锋作用,工作积极主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工作,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习成绩优良

    (四)密切联系群众,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广泛团结同学,自觉接受同学的监督,善于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五章 从严治会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会组织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接受管理。学生会组织坚持党委的全面领导,校党委定期听取学生会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共同研究学生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学生会组织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校团委报告。

    第三十六条 校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以学生代表为主,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共同参与。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在全校学生会组织内具有最高效力,本会内的任何组织不得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文件、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正,需由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向学生代表大会提出修正案,学生代表大会审议后经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湖南工程学院学生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审核:刘琤 涂璐 陈祎婷)